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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1-00055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6-09
 文  号  眉府通〔2021〕7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21-06-0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第2批次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眉山市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386号)文件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定江社区5、6、7组,圣寿社区8、9组,田店社区8组;太和镇大林社区3、13、14、15、16、17组范围内共37.3861公顷(560.7915亩)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规定执行。其中大石桥街道定江社区5、6、7组,圣寿社区8、9组,田店社区8组为4.8万元/亩,太和镇大林社区3、13、14、15、16、17组4.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东坡区政府妥善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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